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洪若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郵政機關「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上開書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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