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盈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盈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盈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黃盈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妨害自由│││(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間某日起│自不詳時間起至99│99年9月17日│││至99年6月9日│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449號│字第14117號│字第21962、241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3037號│2961號│8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4日│99年10月21日│100年8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3037號│2961號│3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6日│101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度│││第14521號│字第233號│執字第8278號│││(編號1~2應執行│(編號1~2應執行│(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有期徒刑5月,已│有期徒刑6年2月,│││執行完畢)│執行完畢)│傳喚執行中)│└─────────┴────────┴────────┴────────┘┌─────────┬────────┬────────┬────────┐│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新臺幣200000元│││├─────────┼────────┼────────┼────────┤│犯罪日期│99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62、2417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事││8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判││3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278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傳喚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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