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美被告李美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191號、105年度偵字第2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昭美、李美華互告被告李美華、吳昭美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吳昭美、李美華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審易字卷第18、19頁參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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