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上訴人 高陳雙適
陳芸如 陳宇恭 陳芸芸 陳宇人 陳少華 陳少甫 陳少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改制前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六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將原聲明「確認上訴人高陳雙適、陳芸如、陳宇恭、陳芸芸、陳宇人(下稱高陳雙適等五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下稱七○等號○○○區○○段三八五、三八五之一號(下稱三八五等號)土地應有部分一百萬分之二三一,陳少華、陳少甫、陳少俞(下稱陳少華等三人)應有部分一百萬分之二三一之公同共有存在」,擴張為「確認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就屬上訴人公同共有之七○等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存在,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就屬上訴人公同共有之三八五等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存在」,其中關於擴張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有權不存在部分,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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