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上訴人 吳東陽 被上訴人 李文彬
李程秋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計算式:100,000+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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