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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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楊以恩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被告 陳法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