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非財產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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