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6號上訴人 鄭如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學森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