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75號
112年度救字第5245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112年度救字第16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情形聲請再審者,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112年度救字第16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然未表明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而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