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慶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慶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執行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及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附表編號14、15部分,前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2、5、14至15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4、6至10、12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5日105年6月12日105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507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755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7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7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8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83號確定日期106年1月18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22號(106年度執緝字第1824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64號(106年度執緝字第1825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63號(106年度執緝字第1823號)編號1至11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105年4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017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017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7年1月29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119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12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5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55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3月29日105年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29、13808、13809、1381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6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5年度訴字第65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8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5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5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798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478、2710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478、2710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478、271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2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25號編號14、15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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