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宜嫻 被告 歐瑞慶
歐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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