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901號原告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代表人 楊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世岳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貞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4號及112年度交上字第368號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12年度交字第90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該規定之適用究是否限縮於「汽機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為同一人」之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實務上有不同見解,目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度交上字第104號及112年度交上字第368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中,依前開規定,在該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法官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