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0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002號原告晟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坤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58條、105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起訴狀首頁記載「法定代理人吳坤和」,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原告公司代表人姓名不符,應補正正確之原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2.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代表人: 江澍人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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