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61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如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生父認領,惟因生父 陳日 已死亡,聲請人皆為母親甲○○扶養長大,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且有事實因生母膝下無子嗣,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成年,於民國65年2月21日為其父陳日認領,嗣陳日於民國79年7月26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乙○○之「陳」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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