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張帟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張家維 於民國104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5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8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700元張帟琥(原名張家維)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90%002新臺幣100582元張帟琥(原名張家維)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0%003新臺幣122669元張帟琥(原名張家維)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9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