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請人 白添和 即鍍緻油漆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面金額為何?(聲請狀附表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不符,如係聲請狀附表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為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銀行出具之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