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志
籍設南投縣○○鎮○○街0號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2號、112年度執字第6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9至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提出聲請定應執行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07月28日110年01月底某日110年0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38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82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2號111年度投簡字第179號111年度投交簡字第180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09日111年05月05日111年0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2號111年度投簡字第179號111年度投交簡字第1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3月24日111年08月10日111年0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3月(1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06月21日至110年09月15日110年06月25日110年0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9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8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66號111年度簡字第1020號111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日期111年07月05日111年09月29日111年0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66號111年度簡字第1020號111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8月24日111年11月02日111年11月0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3年8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1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09月08日至110年09月13日108年12月14日108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7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39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投簡字第426號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35號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3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投簡字第426號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35號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是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3年8月。
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0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7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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