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呂世民 被告 申氏香 (THANTHIHU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呂世民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00月00日結婚,被告申氏香99年10月間來臺後,兩造共同居住在新北市樹林區,被告自
101、102年間離家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顯有惡意遺棄之事實。是兩造離婚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兩造在新北市之共同住居所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