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8
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9年1月至6月薪資單(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每年3月15日另提撥年終考績獎金6萬元清償債務,總清償金額為170萬4,74
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債務人有一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
行)之保證債務77萬8,400元,經本院職權函查並聯絡土地銀行承辦人,其表示該筆保證債務為農業擔保放款債務,係針對農民購置農作物、肥料或修建農舍等資金周轉,屬於消費性放款,且主債務人 莊淑真 仍依約履行中,此有土地銀行99年8月25日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66至269、272頁)。是依銀行法第12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土地銀行就該筆債權需於借款人(即莊淑真)不履約時,始就其求償不足部分向本案債務人平均求償,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是否公允為斷,而所謂公
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本件債務人提出8年100%清償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於99年9月8日函詢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請其於同年9月17日前就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陳述意見,經函覆結果所示,並無任何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顯見該更生方案並未逾越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亦未侵害各債權人之權益而屬公允、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1至第7年每年3月15日另清償6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年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8年之3月15日另清償3萬││6,74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70萬4,742元(未列入土地銀行之保證債務)。││4.清償總金額:170萬4,742元││5.總清償比例:100﹪││6.清償金額(1)124萬8,000元清償比例(1):73.21﹪││7.清償金額(2)42萬元清償比例(2):24.64﹪││8.清償金額(3)3萬6,742元清償比例(3):2.1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每年可分配金額│可分配金額│││││(1)│(2)││├──┼────────┼─────┼───────┼────────┼─────┤│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5,571│881│4,067│2,526│││股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6,941│205│947│632│││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6,356│2,413│11,135│6,763│││股份有限公司│││││├──┼────────┼─────┼───────┼────────┼─────┤│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90,471│1,453│6,704│4,055│││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5│乙○○○建設股份│439,665│3,353│15,475│9,452│││有限公司│││││├──┼────────┼─────┼───────┼────────┼─────┤│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0,316│689│3,178│1,926│││有限公司│││││├──┼────────┼─────┼───────┼────────┼─────┤│7│丙○(台灣)商業│63,602│485│2,238│1,37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兆豐產物保險股份│153,430│1,170│5,401│3,303│││有限公司│││││├──┼────────┼─────┼───────┼────────┼─────┤│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2,050│931│4,296│2,602│││股份有限公司│││││├──┼────────┼─────┼───────┼────────┼─────┤│10│新榮資產管理股份│186,340│1,420│6,559│4,107│││有限公司│││││├──┼────────┼─────┼───────┼────────┼─────┤││合計│1,704,742│13,000│60,000│36,74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年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1)×96-可分配金額(2)×7。││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