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75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5年10月25日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53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5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彭秀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