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債權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惟龍 代理人 謝鵬翔 代理人 何敏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楷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