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陽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890元│97年8月26日起至│14.99%│97年8月26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