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馥駿
黃彥綸邱建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趙馥駿、黃彥綸、邱建榮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趙馥駿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黃彥綸、邱建榮撤回告訴,告訴人黃彥綸、邱建榮亦具狀對被告趙馥駿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