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務人 謝俊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