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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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荻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4年1月至7月份間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書及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人母親 洪雪紅 之親屬系統表、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詳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屋使用費之性質?聲請人與 郭筱梅 關係為何?並提出確有按月繳納此項費用之匯款單或證明,否則不予列計。
四、釋明聲請人之母親及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老人年金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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