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17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永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永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為外藉人士請補居留身份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