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原告 黃麗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被告 利長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6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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