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魁星 告訴代理人 李昕育 被告 唐鴻森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