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珠輔佐人林朝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