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5號上訴人 陳德培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舒彥綸 律師被上訴人 陳敬源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鎮○街0000號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映鈞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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