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3號債權人朋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恆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請求金額總額為何?㈡承上,敘明管理費及其他社區相關費用、存證信函費用各
為若干?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