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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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家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5月11日2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村00號前,查獲被告何家成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扣押之海洛因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3883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600075號)附卷足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何家成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12年7月13日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62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毒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6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88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20600075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按(見毒偵卷第15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