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洪嘉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6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742仝上0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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