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4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36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哲睿與 郭廣德 均係桃園市○○區○○○路○○號「健身工廠」之會員,被告得悉郭廣德與其女友鍾依容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之談話內容後心生不滿,於民國
104年3月2日晚間8時45分許,在上開健身工廠內,與郭廣德先在飛輪教室內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趁郭廣德前往櫃臺與服務人員談話之際,徒手毆打郭廣德,致郭廣德受有左臉頰擦傷及左上眼瞼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郭廣德告訴被告許哲睿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