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蘇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景福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景福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景福宮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景福宮慈善基金會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經第7屆第1次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景福宮慈善基金會第7屆第1次董事會及第7屆第1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紀錄、簽到簿、董事名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係就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前開變更亦同意備查等情,有桃園市政府108年9月26日府社團字第1080241529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7條│第7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連│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次屆董事監察人由│聘得連任;次屆董事監察人由││該屆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該屆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於任期│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遴聘│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為限。│監察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