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原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6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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