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5萬750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36萬919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依序為11萬6736元、19萬4484元,合計31萬122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
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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