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 游百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明琴 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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