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聖閔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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