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告 王麗蓉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志鴻 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500元×占用面積33平方公尺=97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