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俊瑋於1.民國106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1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8,99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36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瑋│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268997││七年五月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元││日起││息│├──┼───┼─────┼──────┼──────┼───────┤│002│新臺幣│黃俊瑋│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14369││七年五月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元││日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瑋│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68997││七年六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九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黃俊瑋│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369││七年六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九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