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傑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5月2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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