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債權人郭䕒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真 (即 簡明達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釋明利息請求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若無請更正為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2.林玉真(即簡明達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3.被繼承人簡明達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