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83號

原告 楊興良

訴訟代理人 楊惠晴

被告 蔡瑞延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註: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45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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