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就本訴部分原告起訴雖繳納請求離婚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