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昱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8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