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昱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8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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