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楊境淳
       蔡宗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薄宥勝薄榮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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