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武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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