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偉嘉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宥騰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8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林偉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含量刑、執行刑與沒收)撤銷。
林偉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追徵之。
其他上訴駁回。
李宥騰緩刑叁年。
林偉嘉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范文章 」印章各壹枚、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林偉嘉(原名林強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
一、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與沒收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該等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或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僅被告林偉嘉就此部分提起第二
審上訴,其與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表示:被告對於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都認罪,對於犯罪事實與沒收都不爭執,僅對原審量刑部分上訴,希望可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本院卷第164、165、
172、274、275、285-287頁);足認被告林偉嘉只對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所認定被告林偉嘉此部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事實(共2罪),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不含此部分之沒收,至執行刑部分詳後述)。
二、本案係依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㈠所犯罪名:
1.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林偉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偉嘉偽刻「三福工程行」與「 陳秀麗 」之印章後,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三福工程行」與「陳秀麗」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林偉嘉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後,旋持之向北城玫瑰社區(下稱北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偉嘉先後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林偉嘉就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林偉嘉偽刻「東立鐵工廠」與「 張北龍 」、「 張本龍 」之印章後,偽造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東立鐵工廠」與「張北龍」、「張本龍」之印文及「張北龍」之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私文書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林偉嘉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私文書後,旋持之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林偉嘉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有價證券後,旋持之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林偉嘉先後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私文書,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林偉嘉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目的均在掩飾北城社區固定氣密窗工程簡易工程,非委由北城社區管委會決議所指定之東立鐵工廠進行施作,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3.被告林偉嘉所犯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
一、㈡部分)、偽造有價證券罪(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林偉嘉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簡字第6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審以102年度易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原審以103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3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卷第85-88頁,原審卷第123頁)在卷可佐。被告林偉嘉曾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其上開前案之犯罪情節,均係利用擔任社區總幹事之身份,藉職務之便,侵占管理費或犯詐欺取財罪,與本案之罪質與犯罪手段相類,顯見其主觀惡性頗重且難收矯正之效,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者,亦有僅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或清償債務之用等,其等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得依行為人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查被告林偉嘉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本票,係作為北城社區固定式氣密窗工程之保固票,目的在掩飾該工程並非由北城社區管委會決議指定之東立鐵工廠所施作,實係由張北龍所承作,其偽造之本票僅止1張,復未轉讓予第三人流通而影響商業交易秩序,此部分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被告林偉嘉犯罪後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業與張北龍以及東立鐵工廠之負責人 黃福祥 達成和解,其等均請求對被告林偉嘉從輕量刑,有和解書(原審卷第11
3、197頁)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林偉嘉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被告林偉嘉上訴理由略以:其因社區事務龐雜,故於文書作
業上處置失慮,其未圖謀自己不法之利益,且已與前揭2家公司之負責人以及遭冒用名義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林偉嘉有上述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悟,仍冒用三福工程行、陳秀麗之名義,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其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復冒用東立鐵工廠、張北龍之名義,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其所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私文書,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本票,致生損害於北城社區管委會對上開工程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名義人,所為自無可取;惟參酌被告林偉嘉犯後坦認犯行,亦已取得被害人即陳秀麗、三福工程行之負責人 張永進 、東立鐵工廠之負責人黃福祥、張北龍之諒解,有和解書(原審卷第113、195、19
7、297、299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林偉嘉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清潔工,未婚,無扶養人口之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90頁)等一切情狀,以為量刑;綜上各節,足認原審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量刑審酌原則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再者,原審就被告林偉嘉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業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其亦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宣告之要件,是被告林偉嘉執前詞請求輕判,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被告林偉嘉、李宥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一、事實:㈠林偉嘉於民國97年6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擔任北城社區管
委會總幹事,負責社區行政、財物、公共區域及設施管理、工程發包等業務,李宥騰則為北城社區機電消防維修人員,其等竟利用職務之便,明知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昇旺公司)自103年7月起即未與北城社區續約處理化糞池沼氣之問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3年7月至109年6月間,在未得昇旺公司、昇旺公司北區代表人 范剛瑋 (原名范文章)、李宥騰之配偶 張安淇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授權下,先由林偉嘉提供昇旺公司前與北城社區訂立之契約書影本給李宥騰參考,再由李宥騰偽刻「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之印章後,冒用昇旺公司、范剛瑋及張安淇之名義,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日期,在各該年度「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契約書」上,蓋用前開偽刻之「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印章而偽造印文,另盜用「張安淇」之印章蓋印(各偽造之印文、署名及盜蓋之印文以及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而偽造各該契約書,並由林偉嘉持之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使北城社區管委會誤以為係與昇旺公司簽約,而同意用印締約,嗣由林偉嘉逕自購藥交由李宥騰投藥,維護北城社區之化糞池,待處理完後,李宥騰再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示偽造日期,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示之私文書上,蓋用前開偽刻之「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印文,另盜用「張安淇」之印章蓋印或偽造「張安淇」之署名(偽造之印文、署名及盜蓋之印文與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示),而偽造各該私文書,並持之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致北城社區管委會陷於錯誤,而於各該月份,交付面額新臺幣(下同)11,660元之支票或逕匯款同額至張安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偉嘉、李宥騰因此共計詐得769,560元(計算式:11660*66=769,560,起訴書誤載為827,860元),亦致生損害於北城社區管委會對化糞池沼氣問題處理工程管理之正確性、昇旺公司、范剛瑋及張安淇。
㈡案經昇旺公司、范剛瑋訴由新北市政府永和分局報告及 劉紹邦 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㈠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當事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6-168、275-277頁),本院審酌亦認為適當,該等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林偉嘉、李宥騰2人就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均予承認,然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辯稱:其等確實有買藥、投藥,都有持續提供勞務,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等取得之報酬係所付出之勞務對價,並非偽造文書之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經查:此部分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審卷第105、288、290頁,本院卷第165、172、2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北城社區109年4月起至110年3月止之主任委員劉紹邦於警詢(偵卷第21-22頁反面、129頁反面-130頁反面)、證人即北城社區110年4月起至111年3月之主任委員 張麗玲 於偵訊(偵卷第129頁反面-130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范剛瑋於警、偵訊(偵卷第23、24、130頁正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張安淇於偵訊之證述(偵卷第96頁反面、97頁)互核相符,並有昇旺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列印畫面(他卷第65頁)、范剛瑋戶籍謄本(他卷第67、68頁)、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契約書(他卷第69、71、91、93頁)、北城社區第25屆第4次管委會臨時會議紀錄(他卷第81-89頁)、北城社區之付款簽收簿、支付證明傳票、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昇旺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第101-429頁)、張安淇之聯邦銀行帳戶票據提示資料、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36-40頁反面)、被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9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卷內各項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2.被告2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締約對象之性質、規模、條件、專業能力等節,本為合約重要事項,為簽約者首予考量之要素,被告2人冒用昇旺公司名義佯與北城社區締約,係以積極施用詐術之行為使北城社區管委會誤以為締約對象為昇旺公司,而同意簽約,被告2人並因此取得合約所定之報酬,被告2人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至被告2人有無提供勞務購藥而履行合約內容,僅係犯罪情節與被害人所生損害輕重之問題,而屬量刑事項所應考量之範疇。是被告2人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㈢論罪科刑:
1.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未援引前揭詐欺法條,然於犯罪事實欄業已述及被告2人冒用昇旺公司名義與北城社區簽約,並因此獲取報酬之事實,復經原審蒞庭之檢察官就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以補充理由書加以補充(111年度蒞字第39364號補充理由書,見原審卷第295、296頁),並經原審告知此部分犯罪事實及法條,而未影響被告2人之訴訟上攻防權利;且此部分犯罪事實既與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2.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李宥騰偽刻「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印章、盜用「張安淇」之印章後,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之印文、「張安淇」之署名及盜蓋「張安淇」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李宥騰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後,進而交由被告林偉嘉向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其等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4.被告2人先後行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持以詐騙北城社區管委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接續犯一罪。
5.被告2人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目的相同,實行行為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6.被告林偉嘉有前開科刑執行紀錄與屢犯同質性財產犯罪案件而難收矯正之效之情,業如前述,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被告林偉嘉部分):㈠原審詳予調查後,認被告林偉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並量處有期徒刑8月,雖非無見。然被告林偉嘉確有向千惠生物科技公司訂購「潔淨靈環境除臭用粉劑」,而付出90,720元費用,並由被告李宥騰定期投放於北城社區之化糞池內,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投藥工程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5、291-350頁),足見被告林偉嘉此部分之犯罪惡性與客觀情節尚非重大;且觀諸本案發生後,北城社區之住戶經開會投票後,有高達218票贊成與被告林偉嘉和解(反對和解84票,無意見21票),雖因該和解議案票數未達該社區3/4以上區權人票數以致未能達成和解,此有北城社區第27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9-123頁);然參酌原審審理時北城社區主任委員 黃麗英 到庭陳稱:其實大多數的人是同意要和解,只是有住戶覺得要4分之3以上同意才行等語(原審卷第231-232頁),可知該社區之大多數住戶乃係願意宥恕被告林偉嘉而與之和解;再者,被告林偉嘉確有前開購藥而付出90,720元費用之事實,此部分應屬被告林偉嘉為履行合約內容所付出之成本,核屬中性成本支出而未沾染不法,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原審漏未審酌上揭各情,稍有未洽,被告林偉嘉上訴否認詐欺犯行,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疏漏,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林偉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林偉嘉有上述前案紀錄,仍不知悔悟,再犯本案
,足徵其法治觀念實屬薄弱;惟參酌其犯罪後尚能坦認大部分犯行,所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此部分犯罪所得大部分係由被告李宥騰獲取,被告林偉嘉所得部分復持以購藥履約(詳後述沒收部分),主觀惡性非甚劣,且其長期服務於北城社區,歷年年終考核成績頗佳,案發後北城社區多數住戶亦願意與之和解,有考核評分表及前述會議紀錄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49-171頁),又被害人張安淇亦願與之和解,有和解書附卷為憑(原審卷第299頁),足徵被告林偉嘉尚願付出勞務,非徒以空口訛詐他人賺取利益,犯罪後亦已積極表現悔改誠意;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畢業,未婚,白天從事文書工作,晚上於清潔公司上班,月入約6萬元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8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審本係就被告林偉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然因其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既經本院改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是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並由本院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斟酌其整體不法內容與應刑罰性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
1.犯罪所得部分:被告2人以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之方式,使北城社區管委會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示之各該月份,以交付支票或匯款之方式,分別給付11,660元,被告2人因此共計詐得769,560元,被告李宥騰收受後每月從中給付6,500元給被告林偉嘉,供購買投放在化糞池之藥品使用等情,有卷內北城社區之付款簽收簿、聯邦銀行帳戶提示資料等附卷為憑(他字卷第101-429頁,偵卷第36-40頁),且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原審卷第278頁);再被告林偉嘉確有訂購「潔淨靈環境除臭用粉劑」共90,720元,業如前述,此部分購置藥劑之中性成本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依此計算,被告林偉嘉之犯罪所得共計為338,280元(計算式:6,500*66=429,000,429,000-90,720=338,280),應予追徵之。
2.偽刻之「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印章各1枚,雖均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固已交付予北城社區管委會行使,而非被告2人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等私文書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或署名,依前開規定,仍應宣告沒收。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被告李宥騰部分):㈠原審以被告李宥騰犯罪明確,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並審酌被告李宥騰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9頁);考量被告李宥騰自103年7月至109年6月間,與被告林偉嘉共同冒用昇旺公司、范剛瑋、張安淇之名義,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致北城社區管委會陷於錯誤,以詐取每月之化糞池處理費用,共計769,560元;惟參酌被告李宥騰犯後尚能坦認犯行,兼衡被告李宥騰自陳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機電消防工作,已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之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之標準,並就沒收部分為妥適之認定說明(詳下述)。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李宥騰上訴雖稱其有持續付出勞務,並無詐欺故意云云。惟查,被告李宥騰於警詢時已坦認昇旺公司與范文章之印章均係其所盜刻,偽造契約書乙事其與被告林偉嘉均知情,係被告林偉嘉欲藉此使其賺取投藥之工錢等情(偵卷第95頁),是被告2人顯有詐欺故意,並無疑義,被告李宥騰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末查,被告李宥騰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9頁),其因貪圖利益、一時失慎致犯本罪,然其仍有付出相當勞務,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再案發後北城社區多數住戶均願意與之和解,有前述會議紀錄與該社區主任委員黃麗英所述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9-129,原審卷第292-293頁),而被害張安淇已表達宥恕之意,有和解書附卷為憑(原審卷第299頁);昇旺公司對刑度部分並未特別表示意見(原審卷第291頁),綜上各節,堪信被告李宥騰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㈢沒收部分:
1.犯罪所得: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共計詐得769,560元,業如前述,扣除被告李宥騰每月從中給付6,500元給被告林偉嘉,被告李宥騰共計分得340,560元(計算式:769,560-429,000=340,560),此部分犯罪所得應追徵之。
2.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偽刻之「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文章」印章各1枚,以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上偽造之印文或署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及前開說明,應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仲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私文書名稱偽造日期偽造印文、署名、盜蓋印文之欄位偽造之印文、署名盜蓋之印文書證出處備註1.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契約書103年7月28日「立契約人」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9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05年7月28日「立契約人」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93頁(偵卷第86頁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07年7月28日「立契約人」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范文章」印文1枚他卷第6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08年7月28日「立契約人」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范文章」印文1枚他卷第7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103年8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3年9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0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103年9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3年10月6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0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103年10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3年11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0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103年1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3年12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0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103年1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1月9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0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104年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2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1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8.104年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3月6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1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9.104年3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4月10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1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3月1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11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支付證明傳票104年4月10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1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0.104年5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6月5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27頁(偵卷第84頁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5月1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29頁(偵卷第90頁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支付證明傳票104年6月5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2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11.104年6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7月7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3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6月12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3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支付證明傳票104年7月7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3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12.104年7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8月3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3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起訴書漏載「張安淇」署名1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7月14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4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支付證明傳票104年8月3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3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13.104年8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9月4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4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8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4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支付證明傳票104年9月4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4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14.104年9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10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15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9月18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5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支付證明傳票104年10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4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615.104年10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5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10月2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5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支付證明傳票104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5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716.104年1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4年12月3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6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11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6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支付證明傳票104年12月3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6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817.104年1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1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6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年12月22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7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支付證明傳票105年1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6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918.105年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2月2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7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1月12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7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支付證明傳票105年2月2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7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019.105年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3月8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8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2月16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8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支付證明傳票105年3月8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7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0.105年3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4月9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8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3月2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8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支付證明傳票105年4月9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8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221.105年4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詳「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9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支付證明傳票105年5月11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19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322.105年5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9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5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9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支付證明傳票105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19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423.105年6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7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0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6月21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0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支付證明傳票105年7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0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524.105年7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8月3日至同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0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7月21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1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支付證明傳票105年8月3日至同月10日間「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0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625.105年8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9月7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1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8月18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1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支付證明傳票105年9月7日「領票人簽名」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1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726.105年9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10月4日至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2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9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2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27.105年10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2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10月18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2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28.105年1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5年12月4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3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11月間「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3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29.105年1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1月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3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12月19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4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30.106年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1月23日至同年2月10日間「摘要」、「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2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4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起訴書就「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誤載為1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1月間「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24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31.106年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5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2月1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5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32.106年3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4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5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33.106年4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詳「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5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34.106年5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6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26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5月2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6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35.106年6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7月8日「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26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6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27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36.106年7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8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7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7月2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27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37.106年8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8、9月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28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8月18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8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38.106年9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10月5日至同年月1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28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9月間「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8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39.106年10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11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署名1枚他卷第29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10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9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40.106年1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6年12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29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11月17日「總價」、「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0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41.106年12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7年1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0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6年12月19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0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42.107年1月化糞池施工付款簽收簿107年2月6日至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1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43.107年3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3月間「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2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44.107年4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詳「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2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45.107年8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8月17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4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46.107年9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9月21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4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47.107年10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10月19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4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48.107年11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11月2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5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49.107年12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12月21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5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50.108年1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1月22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6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51.108年2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2月19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6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52.108年3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3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他卷第36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53.108年4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4月17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7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起訴書漏載「張安淇」印文1枚)54.108年5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5月間「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7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55.108年6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6月1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8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56.108年7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7月17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8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57.108年8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8月14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8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58.108年9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9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9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59.108年10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10月2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39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60.108年11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11月22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0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61.108年12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8年12月1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0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62.109年1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1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0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563.109年2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2月2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1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64.109年3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3月2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1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65.109年4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4月1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2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866.109年5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5月13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2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67.109年6月化糞池施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6月15日「收據專用章」欄位「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安淇」印文1枚他卷第42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0附表二:編號維修工程私文書名稱偽造日期偽造印文、署名之欄位偽造之印文、署名書證出處備註1.105年11月份社區10-16號安全牆面破損漏水修繕工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5年11月25日「備註」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39頁此部分原起訴書漏載,檢察官業於111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補充(見訴卷第190頁)2.107年1月36號頂樓管道間漏水修繕工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7年1月26日「收據專用章」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5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付款簽收簿107年2月6日至同年月10日間「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陳秀麗」署名1枚他卷第453頁此部分原起訴書漏載,檢察官業於111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補充(見訴卷第191頁)工程保固書107年1月27日下方「三福工程行負責人陳秀麗」旁「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55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07年4月社區外圍騎樓地磚修繕工程、月亮棟大門旁往太陽棟方向亦有地磚突起追加工程、2號頂樓女兒牆水泥修補支付證明傳票107年4月間「說明」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6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⑥社區外圍騎樓地磚修繕工程部分三福工程行估價單107年3月17日(文書上載2017年,應為107年)「總價金額」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6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①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7年4月3日(文書上載2017年,應為107年)「請款總金額」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7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②月亮棟大門旁往太陽棟方向亦有地磚突起追加工程部分估價單107年3月28日「單價」、「金額」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69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④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7年4月3日(文書上載2017年,應為107年)「請款總金額」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7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②2號頂樓女兒牆水泥修補部分估價單107年4月15日「總計新臺幣」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7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⑤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7年4月23日(文書上載2017年,應為107年)「請款總金額」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79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③4.107年4月車道轉彎處、B1入口及轉彎處共3處水溝蓋鬆脫電焊工程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7年4月25日(文書上載2017年,應為107年)「請款總金額」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485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107年9月警報系統工程收據107年9月14日「總價」、「備註」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9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107年10月社區泡沫、撒水及消防機組增設警報拉配線工程及安裝警示燈警報器3式、消防機組增設持壓器三福工程請款單107年9月3日「合計/新台幣」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499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107年12月地面泥作及控制線電源線拉配股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7年12月14日「合計/新台幣」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505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108年5月18-24號玻璃屋漏水修繕暨增設排水明溝工程三福工程行報價單108年4月24日(文書上載2018年,應為108年)「合計/新台幣」欄位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他卷第51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起訴書就偽造日期誤載為107年)三福工程行請款單108年5月10日(文書上載2018年,應為108年)文件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51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起訴書就偽造日期誤載為107年)9.109年2月22號11樓外牆樑柱漏水防水工程三福工程行報價單108年12月13日「報價總金額」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2枚他卷第52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起訴書就「三福工程行」印文誤載為1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9年2月10日「收據專用章」欄位「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525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三福工程行工程保固書不詳文件下方「三福工程行」印文1枚、「陳秀麗」印文1枚他卷第52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附表三:編號私文書名稱偽造日期偽造印文、署名之欄位偽造之印文、署名書證出處備註1.北城玫瑰社區固定式氣密窗工程簡易契約106年7月20日「立合約人」欄位「東立鐵工廠」印文1枚、「張北龍」印文1枚、署名1枚他卷第565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06年7月20日「立合約人」欄位「東立鐵工廠」印文1枚、「張本龍」印文1枚他卷第555頁此部分原起訴書漏載,檢察官業於111年8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補充(見訴卷第104頁),惟該份契約偽造之印文為「張本龍」,非「張北龍」2.本票106年8月15日「出票人」欄位「東立鐵工廠」印文1枚、「張北龍」印文1枚、「張北龍」署名1枚他卷第571頁(偵卷第83頁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起訴書漏載「張北龍」署名1枚)3.工程保固書106年8月22日「東立鐵工廠代表人:張北龍」旁「東立鐵工廠」印文1枚、「張北龍」印文1枚他卷第569頁(偵卷第82頁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4.東立鐵工廠請款單106年8月30日(文書上載2015年,應為106年)「請款總金額」欄位「東立鐵工廠」印文1枚、「張北龍」印文1枚他卷第567頁(偵卷第81頁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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