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王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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